供应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
    《敏实集团供应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下称“本准则”),是基于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以及客户要求、敏实对供应商CSR管理的要求。本准则适用于向敏实集团提供产品及/或服务的供应商。
    敏实集团所有的供应商,在其所有的商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尊重国际公认的标准要求,有义务遵守本准则。同时,敏实集团鼓励供应商要求下级供应商符合本准则,并获取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其符合本准则。
    本准则包含了CSR管理要求、劳工权益、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商业道德、上游供应商推广,共6项。
1、CSR管理要求
1.1 供应商应制定与CSR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书面文件,在企业内部进行宣导培训,并保留与CSR相关的文档与记录;
1.2 供应商需保证其下级供应商符合并遵守SA8000,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等;
1.3 供应商需定期进行CSR的自评并自愿接受由MINTH授权的人员进行考评。
2、劳工权益
2.1 童工
    2.1.1 供应商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下述定义的童工;
        “儿童”定义: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童工”定义: 由低于上述儿童定义规定年龄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
    2.1.2 供应商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如果受强制教育法规的限制,他们只可以在上课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
    2.1.3在任何情况下,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同时未成年工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2.1.4无论工作地点内外,供应商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
2.2 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2.2.1 供应商不得使用强迫和强制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保存身份证件原件;
    2.2.2 供应商及为供应商提供劳工的实体单位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2.2.3 供应商应确保工人不用承担雇用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和花销;
    2.2.4 员工有权在完成标准的工作时间后离开工作场所。员工在给供应商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终止聘用合约;
    2.2.5 为供应商提供劳工的任何机构和任何实体单位都不能参与或支持贩卖人口;
    2.2.6 供应商必须与所有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3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
    2.3.1 所有人员有权自由组建、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供应商进行集体谈判。供应商应尊重这项权利,并应切实告知员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选择的组织。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供应商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
    2.3.2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供应商应允许工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人代表;
    2.3.3 供应商应保证任何参与组织工人的工会成员、工人代表和员工不会因为作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员工代表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2.4 歧视
    2.4.1 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供应商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政见、年龄或其他的歧视;
    2.4.2 供应商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或为满足涉及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政见或任何其他可引起歧视的需要;
    2.4.3 供应商不能允许在工作场所、由供应商提供给员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场所内进行任何威胁、虐待、剥削的行为及强迫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2.4.4 供应商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员工做怀孕或童贞测试。
2.5 惩戒性措施
    2.5.1 供应商应对所有人员予以尊严及尊重,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也不得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对待工人。
2.6 工作时间
    2.6.1 供应商应遵守适用法律、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和公共假期的规定。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6.2 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不过,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允许有其他安排:
         a) 国家法律允许加班时间超过该规定;
         b) 存在一个有效的经过自由协商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平均工作时间涵盖了适当的休息时间;
    2.6.3 除非符合2.6.4 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6.4 如供应商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2.3.1条内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谈判协议,供应商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上述2.6.1 条有关规定;
    2.6.5 供应商需有完善的工作时间、加班、休假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完整的考勤记录。
2.7 工资
    2.7.1 供应商应保证在一个标准工作周内(不包括加班)所付工资总能至少达到法定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工资应满足员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2.7.2 供应商应保证不因惩戒目的而扣减工资,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a) 这种出于惩戒扣减工资得到国家法律许可;
         b) 获得自由集体谈判的同意。
    2.7.3 供应商应确保在每个支薪期向员工清楚详细地定期以书面形式列明工资、待遇构成。供应商还应保证全部工资、待遇以方便员工的形式支付,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或用限制的形式(如购物代金券、优惠券、期票)支付;
     2.7.4 所有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或按照已制定的集体谈判协议支付加班津贴,如果在一些国家法律未规定加班津贴或者没有集体谈判协议,则加班津贴应以额外的比率或根据普遍行业标准确定,无论哪种情况应更符合工人利益;
    2.7.5 供应商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合同安排,连续的短期合约及/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3、健康与安全
3.1 供应商出于对普遍行业部门的健康与安全知识和任何具体危险的了解,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 供应商应评估其所有工作场所内孕妇或是哺乳期母亲工作活动之外所有的风险,并确保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健康和安全的风险;
3.3 若在工作场所内有效地最小化或是消除所有危险的根源后如还存在危险时,供应商应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保护装置。员工因工作时受伤,供应商应提供急救并协助工人获得后续的治疗;
3.4 供应商应指定一高层管理代表负责为全体员工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负责落实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规定;
3.5 健康和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并维持一个由管理层代表和工人均衡组成的健康和安全委员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由工会代表认可的工人成员,如果他们选择服务。如果工会没有委任代表或该组织未加入工会,工人可以从他们中选出一名或多名他们认同的代表。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的决策应有效地传达给所有员工。应对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培训,而且要定期再培训,以胜任不断致力于改善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它应当定期进行正规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风险评估,以识别并解决现有的和潜在的健康和安全隐患。应保存这些评估和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
3.6 供应商应定期提供给员工有效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现场指示,(如必要)专用的工作指示。应对新进、调职以及易发生事故地方的员工进行培训;对于技术上的改变和/或引进新型机械装置会对于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构成新的危险时,要对员工进行培训;
3.7 供应商应建立备有文件证明的程序来检测、预防、最小化、消除或是应对可能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危险。供应商应保留发生在工作场所和由供应商提供的或是供应商从服务供应商那里拥有、租赁或是签约合同得到的住所和房产内所有健康与安全事故的书面记录;
3.8 供应商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适当的进餐空间及必要时提供储藏食品的卫生的设施;
3.9 供应商如果提供员工宿舍(无论宿舍是供应商从服务供应商那里拥有、租赁或是签约合同得到的),应保证宿舍设施干净、安全且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
3.10 所有人员应有权利离开即将发生的严重危险,即使未经供应商准许;
3.1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12供应商必须对化学品进行管控,包括出入库以及储存台账、储存场地(不得存放在宿舍、食堂、工作区)、储存条件等;
3.13供应商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设施内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现场设有安全逃生出口;
3.14供应商应制定与健康安全管理相关的管理体系以及书面文件,并保留与之相关的文档与记录。对安全高度关注的供应商应通过ISO45001体系认证。
4、环境保护
4.1供应商应获取、维护并更新所有必需的环境许可证(如排放监测)、批准文书及登记证,在敏实需要时提交敏实进行存档,发生变更或更新时,重新提交至敏实;
4.2供应商应制定与环境保护管理相关的管理体系以及书面文件,并保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档与记录。对环保高度关注的供应商应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
4.3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MINTH的要求,如REACH等,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或限制在产品中或/和制造过程中使用特定的物质,并与MINTH签订《REACH声明》;
4.4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有关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包括相关的制造、运输、存储、处理和排放等方面的要求,有计划地降低或消除污染的产生和排放,禁止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4.5供应商应对节能减排有规划,并在近期有计划地采取节约和替代措施,降低对能源、水、自然资源的消耗,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4.6供应商应推行相关程序设立可持续目标并对实施进度进行跟踪,解决包括水质与用水量、空气质量、改善能源和资源效率、减少废物等;
4.7特定材料(3TG:钽、锡、钨、金)的供应商需要提出不使用冲突地区矿产的书面证明,其产品所使用的金属无来自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等冲突地区,以支持冲突矿产的政策,避免非法采矿造成欺压劳工、武力胁迫、滥用童工、破坏生态等问题。
5、商业道德
5.1禁止供应商发生腐败和不诚信事件,并要求供应商签订《供应商廉洁协议》;
5.2供应商的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要求提供或接受,也不得同意任何贿赂和/或不正当且非法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满足索要现金、有价值的物品、有价证券或有价票证、代为支付或满足索要各种名目的费用、各种实际消费、劳务,以及引诱、满足或提供非法、不合理欲求等情形;
5.3供应商应尊重知识产权,应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技术、经验、知识或信息的转让,且应保护客户信息;
5.4供应商在合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从事需方的任何产品的生产、营销与销售业务,或从中获利或以任何方式,劝诱、劝说或接近需方客户的任何人士,或导致其被其劝诱、拉拢或接近;
5.5供应商不得拉拢或诱惑或企图拉拢或诱惑MINTH雇员、顾问、合作单位、客户的离开;
5.6供应商应承诺保护所有业务相关人员,包括供应商、MINTH、和员工的个人信息的合理隐私期望。供应商在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时应遵守隐私和信息安全法律及法规要求;
5.7 供应商需严格遵守所有国家/地区的使用的反垄断法或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法因国家/地区而不同,但通常都禁止那些不利于竞争且对消费者无益的协议或行为。常见活动包括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下列协议或共识:协同操控价格、编造投标将合同指定给特定的竞争对手或转售商(串通投标)、抵制供应商或排斥客户、划定或分配市场或客户、出于反竞争目的限制产品或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5.8 供应商应避免不当行为或利益冲突。供应商不应与其配偶、同性伴侣或其他家属或亲戚持有供应商重大经济利益的敏实员工直接打交道或与其协商任何供应商协议。在协商任何供应商协议或履行供应商义务的过程中,也不得与供应商受雇于敏实的配偶、同性伴侣或其他家属或亲戚直接打交道。供应商如拥有任何与本公司(作为供应商、客户、出租人、承租人或代理人)有业务往来或者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公司的所有权或财务利益,都可能造成有利益冲突的事实,必须在与敏实发生这类情形时及早告知敏实;
5.9 供应商可以充满信心地举报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而无需担心受到报复。敏实不容忍举报可疑行为和/或可能违反本准则的行为的个人采取任何报复行为。敏实将彻底调查并恰当处理针对报复行为的举报。
6、上游供应商推广
6.1供应商必须对自身的供应商进行CSR的监管,必要时敏实将会对上游供应商进行审核,若不通过,敏实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上游供应商;
6.2 供应商应对其供应商/分包商,私营职业介绍所和上游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符合SA8000 标准。同样的尽职调查也应该应用于供应商选择其新的供应商/分包商,私营职业介绍所和上游供应商。供应商履行此要求最低活动应被记录且包括:
    a) 和其供应商/分包商、私营职业介绍所、上游供应商对于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有效的沟通;
    b) 对其供应商/分包商、私营职业介绍所、上游供应商不符合之处带来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
    c) 以合理努力确保这些重大风险已经被其供应商/分包商、私营职业介绍所、上游供应商充分解决,或在适合的时间地点有组织进行解决,并根据能力和资源按优先顺序影响这些实体;
     d) 建立审查活动并追踪其供应商/分包商、私营职业介绍所、上游供应商的实施情况以确保重大风险有效地得以解决;
6.3 当供应商接收、处理或推销来自被归类为家庭工人的供应商/分包商或上游供应商的货物和/或服务时,供应商应根据本准则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行动以确保给予这些家庭工人和该供应商中的其他工人同等且充分的保护。
    “家庭工人”定义:与供应商或上游供应商或分包方签有合约,但是不在他们厂址工作的人员。